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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關發布|公式定價進口貨物申報納稅

                  發布時間:2021-07-08 20:37瀏覽次數:字體大?。?/small> [極大 ]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五十五條規定,進出口貨物的完稅價格,由海關以該貨物的成交價格為基礎審查確定。成交價格不能確定時,完稅價格由海關依法估定。為最大限度的尊重貿易實際,為企業的合規申報提供途徑,海關對進口時不能確定成交價格的公式定價貨物實施備案管理制度。

                   

                  同時,隨著全國通關一體化改革不斷推進、稅收征管方式改革進一步擴大,為實現企業自報自繳、選擇多元化稅收擔保方式,引導納稅義務人自覺提升納稅遵從度,海關總署發布了2021年第44號公告,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同時廢止海關總署2015年第15號公告。

                   

                  公告實施后,企業進口公式定價貨物申報納稅的方式會有哪些變化,如何準確理解公告,更好地享受新政帶來的通關紅利,我們帶大家了解一下。

                   

                  公式定價進口貨物申報納稅流程圖

                   

                  海關發布|公式定價進口貨物申報納稅

                   

                  新舊公告對照

                   

                   

                  向上滑動閱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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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年第15號公告

                  2021年第44號公告

                  為規范公式定價進口貨物完稅價格的審核,便利企業通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關稅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審定進出口貨物完稅價格辦法》(以下簡稱《審價辦法》)的規定,現將海關審定公式定價進口貨物完稅價格的有關規定公告如下:

                  為推進稅收征管改革,提升通關便利化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關稅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征稅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審定進出口貨物完稅價格辦法》(以下簡稱《審價辦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審定內銷保稅貨物完稅價格辦法》(以下簡稱《內銷保稅貨物審價辦法》)的規定,現將公式定價進口貨物完稅價格確定的有關規定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所稱的公式定價,是指在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貨物所簽訂的合同中,買賣雙方未以具體明確的數值約定貨物價格,而是以約定的定價公式來確定貨物結算價格的定價方式。對僅受成分含量、進口數量影響,進口時不能確定結算價格等的,不屬于本公告管理范疇。按照定價公式確定的結算價格是指買方為購買該貨物實付、應付的價款總額。

                  一、本公告所稱的公式定價,是指在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貨物所簽訂的合同中,買賣雙方未以具體明確的數值約定貨物價格,而是以約定的定價公式確定貨物結算價格的定價方式。

                  結算價格是指買方為購買該貨物實付、應付的價款總額。

                   

                  二、對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進口貨物,海關以買賣雙方約定的定價公式所確定的結算價格為基礎審定完稅價格:

                  (一)在貨物運抵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前,買賣雙方已書面約定定價公式;

                  (二)結算價格取決于買賣雙方均無法控制的客觀條件和因素;

                  (三)自貨物申報進口之日起6個月內,能夠根據定價公式確定結算價格;

                  (四)結算價格符合《審價辦法》中成交價格的有關規定。

                   

                  二、對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進口貨物,以合同約定定價公式所確定的結算價格為基礎確定完稅價格:

                  (一)在貨物運抵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前或保稅貨物內銷前,買賣雙方已書面約定定價公式;

                  (二)結算價格取決于買賣雙方均無法控制的客觀條件和因素;

                  (三)自貨物申報進口之日起6個月內,能夠根據合同約定的定價公式確定結算價格;

                  (四)結算價格符合《審價辦法》中成交價格的有關規定。

                   

                  三、納稅義務人應在公式定價合同項下首批貨物進口前,向首批貨物進口地海關或企業所在地海關提出備案申請,海關自收齊申請材料后5個工作日內完成備案,對符合本公告第一條規定的,出具公式定價合同海關備案表》(詳見附件1,以下簡稱《備案表》)。備案結果在全國海關互認,無需重復備案。

                  對于貨物進口時能夠確定結算價格的公式定價合同,納稅義務人無需向海關申請備案。

                   

                  三、納稅義務人應當在公式定價合同項下首批貨物進口或內銷前,向首批貨物申報地海關或企業備案地海關提交《公式定價合同海關備案表》(詳見附件1,以下簡稱《備案表》),如實填寫相關備案信息。海關自收齊《備案表》及相關材料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完成備案確認。

                  對于貨物申報進口時或在“兩步申報”通關模式下完整申報時能夠確定貨物結算價格的,納稅義務人無需向海關提交《備案表》。

                   

                  四、納稅義務人申請備案需提供的材料包括:

                  (一)進口貨物合同(如有長期合同應一并提供);

                  (二)進口貨物定價公式的作價標準、選價期、結算期、折扣等影響價格的要素,以及進口口岸、批次和數量等情況說明;

                  (三)其他相關材料。

                   

                  四、納稅義務人申請備案需提供的材料包括:

                  (一)進口貨物合同、協議(包括長期合同、總合同等);

                  (二)定價公式的作價基礎、價期、結算期、折扣、成分含量、數量等影響價格的要素,以及進境關別、申報海關、批次和數量安排等情況說明;

                  (三)相關說明及其他有關資料。

                   

                  五、海關經過審核,對符合本公告第二條規定的公式定價貨物,在《備案表》中注明以結算價格為基礎審查確定完稅價格;對不符合本公告第二條規定的公式定價貨物,在《備案表》中注明不符合公告第二條規定,按《審價辦法》的相關規定審查確定完稅價格。

                   

                  六、納稅義務人進口公式定價貨物,因故未能事先向海關備案的,應在申報進口的同時向海關辦理備案手續。

                  五、納稅義務人申報進口公式定價貨物,因故未能事先向海關備案的,應當在合同項下首批貨物申報進口時補辦備案手續。

                  七、經海關備案的合同發生變更的,納稅義務人應當在變更合同項下貨物首次申報進口前,向原備案地海關重新備案。海關自收齊材料后5個工作日內出具備案結果。

                  六、經海關備案的公式定價合同發生變更的,納稅義務人應當在變更合同項下首批貨物申報進口前,向原備案海關辦理備案變更手續。

                   

                  七、公式定價貨物進口時結算價格不能確定,以暫定價格申報的,納稅義務人應當向海關辦理稅款擔保。

                  八、納稅義務人申報進口已備案的公式定價貨物時,應當在報關單備注欄中準確填報備案號(填制要求詳見附件2),并向海關提供確定貨物完稅價格所需的相關材料。

                  八、納稅義務人申報進口貨物時,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填報報關單“公式定價確認”“暫定價格確認”欄目,在報關單備注欄準確填寫公式定價備案號,填制要求詳見附件2。

                  九、自貨物申報進口之日起6個月內不能確定結算價格,海關根據《審價辦法》的相關規定審定完稅價格。特殊情況經備案地海關同意,可延長結算期限至9個月。

                  九、自貨物申報進口之日起6個月內不能確定結算價格的,海關根據《審價辦法》《內銷保稅貨物審價辦法》的相關規定審查確定完稅價格。經納稅義務人申請,申報地海關同意,可以延長結算期限至9個月。

                  十、納稅義務人應在公式定價貨物結算價格確定后10個工作日內向海關提供確定結算價格所需材料并辦理相關手續。

                  十、納稅義務人應當在公式定價貨物結算價格確定之日起30日內向海關提供確定結算價格的相關材料,辦理報關單修改手續,包括將“暫定價格確認”調整為“否”以及其他相關申報項目調整等內容。同時,辦理稅款繳納及其他海關手續。結算價格確定之日為賣方根據定價公式出具最終結算發票的日期。

                  十一、公式定價合同執行完畢后,海關實行總量核銷。經核銷發現實際進口數量與備案合同總量差異較大,超過備案商品溢短裝合理范圍的,海關應當按《審價辦法》的有關規定重新審核合同條款,并可視情作出重新估價的決定。

                   

                  十二、在本公告施行前已按海關總署 2006年11號公告規定向海關備案,公告實施后擬繼續履行經備案的公式定價合同的,應當在公告實施前重新辦理相關手續。

                   

                  本公告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海關總署2006年第11號公告同時廢止。

                  十一、本公告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海關總署公告2015年第15號同時廢止,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18號附件《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報關單填制規范》中有關規定與本公告不符的,以本公告為準。

                   

                   

                   

                  公告擴大了適用范圍,對僅受成分含量、進口數量影響,進口時不能確定結算價格的貨物,也在公告管理范圍。

                   

                  保稅物流貨物運出海關特殊監管區域、保稅監管場所時,未發生銷售的情形,應按照《內銷保稅貨物審價辦法》規定,不適用第44號公告。

                   

                  海關實施屬地納稅人管理,助力誠信守法企業通關便利,取消備案環節的海關價格審核。備案表提交后,海關僅對備案的貨物是否屬于公告范圍、材料是否齊全進行確認。

                   

                  全國通關一體化下同一合同不需重復備案。

                   

                  貨物進口或內銷時是公式定價暫定價格的,應在“公式定價確認”欄目選擇“是”,在“暫定價格確認”欄目選擇“是”。貨物進口或內銷時是公式定價,但最終結算價格已確認的,應在“公式定價確認”欄目選擇“是”,在“暫定價格確認”欄目選擇“否”。

                   

                   

                  屬于公告管理的公式定價貨物,我們舉個例子

                   

                  1.某公司進口一批鋁礦砂,最終結算價格按到港后權威機構(如CCIC)檢測的Al2O3、SIO2、水分含量以及卸貨港重量予以確定。

                   

                  2.某公司進口燃料油,最終結算價格按到港后檢測的氮含量及鹽含量確定。

                   

                   

                  敲黑板

                   

                  不適用公告的情形:

                   

                  1.跨國公司關聯企業交易的后續價格調整導致的進口申報時價格未確定的情形。

                   

                  2.保稅貨物自用出區時仍應按《內銷保稅貨物審價辦法》的規定確定完稅價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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